两圣地的仆人、国王法赫德·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发布皇家法令,宣布实施《治国基本法》。以下为法令正文:
以安拉之名,以最悲悯和仁慈之心诏书
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国家全面发展,实现治国目标,在安拉的帮助下,沙特阿拉伯王国国王法赫德·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发布以下诏令:
· 《治国基本法》正文附后。
·《治国基本法》实施后,所有现行制度、法规法令仍然有效,因与《治国基本法》相抵触而被废止的除外。
· 该法令于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沙特阿拉伯王国是绝对君主制阿拉伯伊斯兰国家,国教为伊斯兰教。万能真主的古兰经和先知的圣训是国家宪法。阿拉伯语是本国语言。首都设在利雅得。
第二条:国家的公共节日为开斋节和宰牲节。国家使用希基莱历。[2]
第三条: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国旗具有以下特征:
(1)国旗为绿色;
(2)长宽比3:2;
(3)国旗正中写有文字“除真主外,别无神祗,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文字下方是一把出鞘的剑。任何时候都不得降半旗。有关国旗的具体规则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四条: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国徽由两把交叉的剑及其上方正中的一棵椰枣树组成。圣歌和奖章的有关规则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1)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政治体制是君主制。
(2)国家统治者必须从国家的建立者——阿卜杜拉阿齐兹·本·阿卜杜拉赫曼·本·费萨尔·阿勒沙特的子孙中产生。王子中最适合者将被推选为国王,国民将根据古兰经和圣训宣誓效忠国王。[3]
(3)国王有权通过皇家法令指定和罢免王储。
(4)王储应尽职履责,并做好国王交办的其他工作。
(5)国王去逝后,须经宣誓效忠仪式,王储始取得王室大权。[4]
第六条:国民应当按照古兰经和圣训宣誓——无论经历痛苦与快乐,无论面临好运灾难,都将永远效忠国王。
第七条:一切国家公权力均由古兰经与圣训所授予。古兰经和圣训是本法及本国其他法律的效力渊源。
第八条:必须依照法律、协商会议决定以及伊斯兰教历法治理国家。
第三章 沙特社会的基础
第九条:家族是沙特社会的核心。在每名家族成员的成长过程中,应当教导其遵循伊斯兰教义、效忠安拉和先知、遵守社会规范、尊重并服从法律、热爱自己的国家并为祖国辉煌历史而骄傲。
第十条:国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家族稳固,保持家庭成员的阿拉伯和伊斯兰价值观;国家应当关心个人发展,并为培养个人才能和技能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对安拉的信奉是沙特社会的基础,社会成员应当团结、友爱、虔诚,增强凝聚力,避免分歧。
第十二条:国家有促进和维护统一的义务。国家必须阻止任何分裂和反动的行为及言论。
第十三条:教育应当以引导青少年遵循伊斯兰教义,向青少年传授知识和技能,并帮助其成为有益社会、热爱祖国、具有民族自豪感的社会成员。
第四章 基本经济原则
第十四条:依照法律规定,安拉赐予的所有地上及地下的,主权河流及本国所属海洋中的资源和财富及其孳息,均属于国家所有。国家资源的勘探、保护及开发应当以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及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为原则。其具体规则须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未经特许或取得执照不得开发国家公共资源,经法律许可的除外。
第十六条: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应保护公有财产,公民和居民应当守卫公有财产。
第十七条:财产权、资金和劳工是国家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享有资产、资金及使用劳工是伊斯兰教历法所赋予的能够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个人权利。
第十八条:国家保障私有财产神圣不受侵犯。除因国家利益需要,且给予相应补偿,不得剥夺个人私有财产。
第十九条:国家不得征收个人财产,经法院依法判决的除外。
第二十条:除事实上必要且具有合法基础,不得征收税款或收取其它费用。任何税费的征收、修改、废止和豁免必须由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天课税[5]根据伊斯兰教历法的规定进行征收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规划。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维护伊斯兰教义、推行伊斯兰教历法,倡导善举、抵制恶行,并积极履行为真主安拉布道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设和保护两圣寺,提供安全、舒适的朝觐环境,让教徒得以便利、平静的完成朝圣之旅。
第二十五条:国家应当强化与阿拉伯及穆斯林国家团结一心、和谐共处的意愿,并加强与友邦的联系。
第二十六条:国家应当依照伊斯兰教历法保护人权。
第二十七条:国家应当保障公民及其家庭在紧急、患病、伤残和年老的情形下应当享有的权利。国家支持发展社会保险体系,鼓励组织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应当为有工作能力的人创造就业机会,并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劳工和雇主权益。
第二十九条:国家应当促进科学、艺术和文化的发展,支持和鼓励科学研究,保护伊斯兰和阿拉伯文化遗产,为伊斯兰、阿拉伯以及人类文明做出贡献。
第三十条:国家应当提供公共教育,扫除文盲。
第三十一条:国家应当对公共健康负责,为每个公民提供卫生保健。
第三十二条:国家应当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三条:国家应当组建武装力量并配备相应武器装备,以维护伊斯兰教义,保卫两圣寺,保障社会和国家的安定团结。
第三十四条:维护伊斯兰教义不受损害,保卫社会与国家的安定团结是所有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法律另行制定服兵役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关于沙特国籍的相关事宜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应当为本国公民和在本国居住的居民提供安全保障。未经法律许可,不得限制他人自由,不得逮捕、收监他人。
第三十七条:私人住宅不受侵犯,未经主人许可不得进入他人住宅。未经法律许可,不得搜查他人住宅。
第三十八条:任何人不因他人行为而受刑罚。伊斯兰教历法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刑。相关法律实施之前的行为不受追溯。
第三十九条:大众公共传媒及其它各类媒体应当使用文明用语、遵守国家法律,促进国民教育、维护国家统一。禁止一切煽动叛乱和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与公众关系、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与权利的行为和言论。有关出版及言论的相关事宜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电报、邮件、电话及其他各种通信的自由和隐私不受侵犯。禁止截取、延误、监管、窃听他人通信内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在沙特居住的个人必须遵守沙特法律,尊重沙特的价值观念、传统习俗和社会情感。
第四十二条:在有利于维护本国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国家应当提供政治庇护。对普通刑事犯罪进行引渡的具体规则和程序由法律和国际条约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所有公民和蒙冤者均可向国王法庭[6]和王储法庭进行申诉。个人有权就涉及自身的问题向公权力机关发表意见。
第六章 国家权力
第四十四条:国家权力由司法权、行政权和监督权组成。
司法权、行政权和监督权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相互协作。国王享有对司法权、行政权和监督权的最终解释和裁判权。
第四十五条:对伊斯兰教历法的解释须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依据。法律应当对高级乌里玛[7]委员会、宗教研究和解释部门的职能和组织机构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六条:司法权独立于其它权力。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只服从伊斯兰教历法的权威,不受其他权力干涉。
第四十七条:沙特公民和居住在境内的居民均享有平等诉权,法律应当为其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八条:法院应当遵照古兰经和圣训的指示,以伊斯兰教历法以及不违背古兰经和圣训的制定法为审判依据。
第四十九条:根据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对一切纠纷和犯罪行为具有司法管辖权。
第五十条:国王或代行国王职权者应当关心和重视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十一条:法律应当对最高司法委员会的组成和管辖范围,以及各级法院的组成和管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十二条:法官的任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提名,以皇家法令的形式作出。
第五十三条:法律应当对申诉委员会[8]的组成和管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十四条:法律应当对检察院[9]的权限、组成和管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十五条:国王应当遵照伊斯兰教义治国。国王应当监督伊斯兰教历法执行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实施,以及国防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十六条:国王担任内阁首相,负责主持内阁会议。内阁成员应当根据本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协助国王履行职责。内阁会议法应当对内阁会议在内政外交事务中的职权,政府部门的组织架构及其相互间的协作,部长的任职资格、职权、责任义务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内阁会议法以及内容会议职权的修改必须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
(1)国王应当以皇家法令的形式对内阁副首相及内阁成员进行任免。
(2)内阁副首相和内阁全体成员共同就伊斯兰教历法、法律和国家基本政策的实施情况向国王负责。
(3)国王有权解散和改组内阁。
第五十八条:国王应当根据本法有关规定,以皇家法令的形式任免正、副部长及在本机构中处于最高级别的官员。
部长和机构负责人就其本部门业务向国王负责。
第五十九条:法律应当对国家公务人员的工资、薪酬、津贴、福利及养老金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条:国王是国家军事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国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军事长官进行任免。
第六十一条:国王有权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发起总动员、对外宣战。法律应对其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二条:当国家安全、领土完整、人民利益、或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行受到危胁时,国王有权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如国王认为该措施需要长期执行,则应当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予以明确。
第六十三条:他国国王和国家元首应由国王接见。本国驻他国代表由国王任命。他国驻本国代表的国书由国王签收。
第六十四条:国王依照法律向他人授予勋章。
第六十五条:国王可通过皇家法令授权王储代行自己的部分职权。
第六十六条:国王不在国内时,应签发皇家法令,授权王储按照法令要求管理国家事务,维护人民权益。
第六十七条:监管部门有权根据伊斯兰教历法对法律法规和其它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进行审查。监管部门的审查行为应当符合本法、内阁会议法和舒拉会议[10]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国家建立舒拉会议制度。舒拉会议法将对其组建、职权和成员的当选作出具体规定。
国王有权解散和改组舒拉会议。
第六十九条:国王可以召集舒拉会议成员和内阁成员召开联席会议,并邀请其他人士参加该会议对其指定的议题进行讨论。
第七十条: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国际条约、协定和特许协议须通过皇家法令予以颁布。
第七十一条:新制定的法律应当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并于公布之日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财政事务
第七十二条:
(1)法律应当对国家收入的管理及上缴国库的比例作出具体规定。
(2)应当依照相关法律程序登记和分配国家收入。
第七十三条:非经预算批复,任何开支项目不得从国库列支。确需在预算外进行财政支出的,应由皇家法令作出专门规定。
第七十四条:非经法律许可,不得买卖、租赁和处置国有资产。
第七十五条:国家制定有关货币和银行制度,统一度量衡。
第七十六条:法律应当明确国家财政年度的起止时间。本年度财政预算应当不迟于本期财政年度开始前一个月,以皇家法令的形式颁布,其内容应包括当年计划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如因特殊原因导致财政预算未在新财政年度开始之前颁布,参照执行上一年度财政预算,直到新财政预算颁布为止。
第七十七条: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编报上一年度财政决算报告,并向内阁首相[11]提交报告。
第七十八条:国家公权力机关的预决算适用国家财政预决算制度。
第八章 审计机关
第七十九条:所有国家收入和支出,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应接受审计,以保障国有资产的正当使用和妥善管理。相关部门负责编报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并向内阁首相提交。
法律应当对审计部门的组成、职能和管辖权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十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接受监督和审计,以保障其能够正确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法律。违反财政和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受到追查。有关情况的年度报告应向内阁首相提交。
法律应当对监督部门的组成、职能和管辖权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的实施不得损害沙特阿拉伯王国已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订立的条约、协议的效力。
第八十二条:本法任何条款均不得暂停适用,除非因战争或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现实需要,且不违反本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本法的修订适用制定和颁布本法的有关规定。
译:中国驻沙特大使馆经商参处 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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